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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專區

新修正保險法第107條於民國99年2月3日實施,為加強對民眾之宣導,特設立本專區。

本專區內容包括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本公司配合新法修正相關保險商品資訊及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內容之問答集等,敬請消費者詳加閱讀,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公司總分公司及各分支據點之服務人員。

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

新修正保險法第107條於民國99年2月1日公布,民國99年2月3日生效實施,其修法美意是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

保險法第107條:(總統令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配合新法修正相關保險商品

為道德危險防阻考量,自民國99年2月3日起,新修正之保險法第107條及同法第135條雖限制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商品,即15歲以前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含有死亡給付,但其仍可購買提供殘廢或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等,以作為相關風險之保障。

為提供保戶服務及配合保險法107條修正,本公司已完成修正以下保險商品並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開始銷售提供未滿十五足歲未成年人殘廢保障給付之傷害保險,歡迎洽詢本公司各地服務據點辦理。

   
銷售商品名稱 商品日期及文號
蘇黎世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99.3.10(99)台蘇保行展字第125846號
蘇黎世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99.3.10(99)台蘇保行展字第125848號
蘇黎世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99.3.10(99)台蘇保行展字第125850號
蘇黎世產物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人身傷害附加保險 99.3.10(99)台蘇保行展字第125852號

 

三、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內容之問答集

以下就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保戶可能產生之問題整理成問答集說明如下:

Q1、保險法107條修正前後對兒童保障的差異內容為何?

A:

修正前- 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不得超過200萬),其餘死亡給付無效。

修正後-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時,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Q2、保險法107條修法前後對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之保障差異內容為何?

A:

修法前- 對於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規定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修法後- 對於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目前限額為55.5萬元)。

Q3、保險法107條修正後對原已投保傷害保險之保戶有何影響,新保戶投保時應注意什麼?

A:

一、在民國99年2月3日以前投保的傷害保險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需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仍比照原有契約之規定。但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續保者,必須符合修正後之規定。

二、自民國99年2月3日起,凡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新投保的傷害保險契約,均需符合修正後之規定。 以上影響僅針對死亡給付部份,對殘廢及醫療給付並無影響。

Q4、未滿15歲未的成年人是否還能購買傷害保險?

A:

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的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保單,15歲以前不能含有死亡給付,但殘廢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受影響,故15歲以下學童仍可投保提供殘廢、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Q5、學生團體保險是否有受影響?

A:

由於本次修法時有考量其他法律(含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政策推動,故於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依據此規定,學生團體保險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的規定,自應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修法而受影響。

Q6、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生效前已簽訂之一般商業性團體保險契約,未滿15歲未成年人被保險人中途加保之處理方式為何?

A: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Q7、責任保險是否也適用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

A: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過失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由於責任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故其保障對象範圍並不受影響,但須注意的是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理賠基礎,與傷害保險的投保目的及性質有所不同。

Q8、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之殘廢保險是否有保險金額之限制?

A:

新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僅規定未滿15歲以前不能含有死亡給付,且對殘廢之保險金額並沒有限制,但仍視各保險公司所能承受之風險額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