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理賠文件
| 保險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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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黎世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 理賠文件:
| |
|
| 項次 |
理賠所需文件 |
體傷 |
死亡 |
車損 |
其他財損 |
說明 |
| 1 |
出險通知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V |
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並蓋章 |
| 2 |
和解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V |
受害人與被保險人均需蓋章 |
| 3 |
和解金之給付證明 |
V |
V |
V |
V |
1.支票影本或給付收據
2.若無,保險賠款將給付受害人 |
| 4 |
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V |
V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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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傷者健保卡影本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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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傷者醫療單據正本/副本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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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傷者勿至國術館就醫 |
| 7 |
診斷書正本 |
V |
|
|
|
殘廢者需提供醫院複診之診斷書 |
| 8 |
驗屍報告及死亡證明 |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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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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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除籍之戶籍謄本 |
|
V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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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修理估價單或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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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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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修理發票或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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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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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自負額發票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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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財損已給付和解金給受害人者免提供 |
| 13 |
車主之行、駕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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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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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事故前之交修單、受僱員工之駕照影本及勞保卡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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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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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修車相關行業需提供 |
| 15 |
事故現場照片及財損照片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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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其他文件視案情需要另行提供之,如: 賠款同意書(正本)、指定受款人通知書(正本)、傷者薪資證明(含不能工作之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學童就學資料、警方報案證明、肇責鑑定報告、匯款申請書、公證報告等 |
V |
V |
V |
V |
案情重大或責任難以釐清時,本公司將委請公證人調查事實經過,並出具「公證報告」 |
二、理賠程序:
- 請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將事故現場拍照並做必要之處置(如:緊急急救、送醫或報警處理),以減輕損害;同時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及估算損失金額,並傳真至本公司理賠部門,我們將儘速與您聯絡。
- 本公司理賠部門於接獲報案後,將視案情需要委請公證公司處理。
-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之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本公司將不受和解金額之約束。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拋棄權利或自行和解,被保險人應保留所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 請被保險人儘量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上述理賠資料寄達本公司理賠部門,以便我們為您處理此案。
-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之理賠文件後,將於一週內告知被保險人理賠金額或所缺文件。
- 被保險人得事先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或修車廠為理賠金額之給付,但需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同意書」並蓋公司大小章,以完成理賠手續。
三、付款方式:
- 櫃台領款:請被保險人於接獲本公司財務部通知後,攜帶與和解書上所蓋相同之公司大小章前來領取賠款票。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四、注意事項:
- 請被保險人於受損車輛進廠維修時,以電話通知本公司理賠部門,以便派員勘車或處理;未經本公司同意,請被保險人或車主勿自行修復,否則本公司將不受修復金額之約束。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附加條款理賠事項
蘇黎世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汽車修理廠責任附加條款: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處置
發生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於廠內發生意外事故時,應保留現場並儘速通知本公司處理。
- 二、於廠外發生意外事故時:
(一)通知本公司或當地分支機構。
(二)保留現場。
(三)報請當地憲警單位或交通隊處理。
(四)除自願負擔損失外,不得逕行和解。
(五)如對方逃逸時,請記下對方車牌號碼、顏色及車種,並儘速向當地憲警單位報案。
蘇黎世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探視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本附加條款各項理賠時,需檢附下列文件: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身故慰問金費用法定繼承人之簽收單據或回條;探視第三人購置物品之相關費用單據;或經本公司理賠人員確認支付事實並視案情需要所需之其他相關文件。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一、理賠文件:
| |
| 項次 |
理賠所需文件 |
體傷 |
殘廢 |
死亡 |
說明 |
| 1 |
出險通知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並蓋章 |
| 2 |
和解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請求權人(受僱人)與被保險人均需蓋章 |
| 3 |
和解金之給付證明 |
V |
V |
V |
1.支票影本或給付收據
2.若無,保險賠款應由被保險人授權給付請求權人(受僱人) |
| 4 |
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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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傷者健保卡影本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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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傷者勞保卡影本 |
V |
V |
V |
1.近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
2.若僱主未替員工投保勞保,可提供其他僱傭關係之證明文件 |
| 7 |
傷者醫療費用單據正本/副本 |
V |
V |
V |
請傷者勿至國術館就醫 |
| 8 |
診斷書正本 |
V |
V |
|
殘廢者需提供醫院複診之診斷書 |
| 9 |
傷者薪資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 |
V |
V |
V |
近6個月之實領薪資 |
| 10 |
A.勞工保險(傷病/殘廢)診斷書
B.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C.勞工保險現金給付收據 |
V |
V |
V |
1.僱主未替員工投保勞保者,不需提供第10項
2.住院三日以上才需提供第B項
3.死亡者僅需提供第C項 |
| 11 |
驗屍報告及死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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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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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除籍之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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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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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勞檢所報告 |
V |
V |
V |
若發生「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之職業災害項目者,請被保險人提供之 |
| 14 |
其他文件視案情需要另行提供之,如: 賠款同意書(正本)、指定受款人通知書(正本)、外勞護照及居留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工程(承攬)合約、警方報案證明、事故現場照片、匯款申請書、公證報告等 |
V |
V |
V |
案情重大或責任難以釐清時,本公司將委請公證人調查事實經過,並出具「公證報告」 |
二、理賠程序:
- 請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將事故現場拍照並做必要之處置(如:緊急急救、送醫或報警處理),以減輕損害;同時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及受僱人資料,並傳真至本公司理賠部門,我們將儘速與您聯絡。
- 本公司理賠部門於接獲報案後,將視案情之需要委請公證公司協助處理。
-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之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 本公司將不受和解金額之約束。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拋棄權利或自行和解,被保險人應保留所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 請被保險人儘量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上述理賠資料寄達本公司理賠部門,以便我 們為您處理此案。
-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之理賠文件後,將於一週內告知被保險人理賠金額或所缺文件。
三、付款方式:
- 櫃台領款:請被保險人於接獲本公司財務部通知後,攜帶與和解書上所蓋相同之公司大小章前來領取賠款票。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四、注意事項:
- 附加「職災補償」者,僱主必須先證明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認定標準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被保險人與請求權人(如:受僱人等)簽署和解書時,若受僱人身亡,請求權人應為其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蘇黎世產物產品責任保險
一、 理賠文件:
| |
| 項次 |
理賠所需文件 |
體傷 |
死亡 |
車損 |
其他財損 |
說明 |
| 1 |
出險通知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V |
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並蓋章 |
| 2 |
和解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V |
受害人及被保險人均需蓋章 |
| 3 |
和解金之給付證明 |
V |
V |
V |
V |
1.支票影本或給付收據
2.若無,保險賠款將給付受害人 |
| 4 |
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V |
V |
|
|
|
| 5 |
傷者健保卡影本 |
V |
|
|
|
|
| 6 |
傷者醫療單據正本 |
V |
V |
|
|
請傷者勿至國術館就醫 |
| 7 |
診斷書正本 |
V |
|
|
|
殘廢者需提供醫院複診之診斷書 |
| 8 |
驗屍報告及死亡證明 |
|
V |
|
|
|
| 9 |
除籍之戶籍謄本 |
|
V |
|
|
|
| 10 |
修理估價單或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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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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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修理發票或收據 |
|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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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自負額發票影本 |
|
|
V |
V |
財損已給付和解金給受害人者免提供 |
| 13 |
車主之行、駕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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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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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事故前之交修單、受僱員工之駕照影本及勞保卡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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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
僅修車相關行業須提供 |
| 15 |
事故現場照片及財損照片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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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其他文件視案情需要另行提供之,如: 賠款同意書(正本)、指定受款人通知書(正本)、傷者薪資證明(含不能工作之證明)、戶口名簿影本、警方報案證明、肇責鑑定報告、匯款申請書、公證報告等 |
V |
V |
V |
V |
案情重大或責任難以釐清時,本公司將委請公證人調查事實經過,並出具「公證報告」 |
二、理賠程序:
- 被保險人遇有第三人使用其產品致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害提出賠償請求(含訴訟上請求)時,應立即電話聯絡本公司理賠部門,並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傳真至本公司理賠部門。
- 本公司理賠部門於接獲報案後,將視案情之需要委請公證公司協助處理。
- 被保險人應保留肇事之產品,以便鑑定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
-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之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
本公司將不受和解金額之約束。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拋棄權利或自行和解,被保險人應保留所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 被保險人得事先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或修車廠為理賠金額之給付,但需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同意書」並蓋公司大小章,以完成理賠手續。
三、付款方式: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蘇黎世產物現金保險
一、理賠文件:
- 出險通知書 (
範本下載)。
- 賠償金申請書。
- 報案證明。
- 失竊金額明細。
- 財務報表。
- 現金收支明細。
- 現場照片或影帶。
- 依個案另行請求相關文件。
二. 理賠程序:
- 被保險人遇有現金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報警處理並電話聯絡本公司理賠部門,並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傳真至本公司理賠部門。
- 本公司理賠部門於接獲報案後,將視案情之需要委請公證公司協助處理。
- 被保險人應保留現場,以便鑑定事故發生原因。
三、付款方式: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蘇黎世產物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一、理賠文件:
- 出險通知書 (
範本下載)。
- 賠償金申請書。
- 損失財產明細及其相關帳冊。
- 被保證人之人事資料明細。
- 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
- 地方法院判決書。
- 對被保證員工寄發之存證信函。
- 將來被保證員工獲無罪判決時,同意歸還保險理賠金之切結書。
- 賠款同意書。
- 依個案另行請求相關文件。
二. 理賠程序:
- 被保險人遇有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而致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應立即報警處理並電話聯絡本公司理賠部,並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傳真至本公司理賠部門。
- 本公司理賠部門於接獲報案後,將視案情之需要委請公證公司協助處理。
-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之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
本公司將不受和解金額之約束。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拋棄權利或自行和解,被保險人應保留所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 被保險人得事先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或修車廠為理賠金額之給付,但需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同意書」並蓋公司大小章,以完成理賠手續。
三、付款方式: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蘇黎世產物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
一、理賠文件:
| |
|
| 項次 |
理賠所需文件 |
額 外 費 用 |
意外傷害 |
個人責任 |
行李
損失 |
額外住宿與
旅行費用 |
旅行文件
與
重置費用 |
行程延遲
補償費用 |
身故 |
殘廢 |
醫療 |
| 1 |
理賠申請書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2 |
費用單據及支出明細
(醫療單據須正本) |
V |
V |
V |
|
|
|
V |
V |
| 3 |
班機取消或延遲證明(正本) |
|
V |
|
V |
|
|
|
|
| 4 |
登機證明:登機證及機票 |
V |
V |
V |
V |
|
|
|
|
| 5 |
遺失證明(正本) |
V |
|
V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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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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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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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殘廢診斷書(正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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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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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死亡證明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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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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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出國旅行:護照影本
(含入出境記錄)
國內旅行:身份證影本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10 |
其他理賠文件:
損失清單、檢疫證明、天災或交通意外事故證明、X光片、受益人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和解書(正本)、法院判決書…等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二、理賠程序
- 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時,應於知悉後立即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所指定之國內外代理人,並填寫「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必須於旅遊結束後十天內提出,並檢具理賠所需之相關文件。
- 被保險人發生行李損失者,於事故發生知悉日後應儘速通知警方、航空公司、行李運送或保管單位,並取得書面證明確認損失。
- 請被保險人儘量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上述理賠資料寄達本公司理賠部門,以便我們為您處理。
-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之理賠文件後,將於一週內告知被保險人理賠金額或所缺文件。
三、付款方式:
- 櫃台領款:請被保險人於接獲本公司財務部通知後,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前來領取賠款支票。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蘇黎世產物僱庸綜合保險
一、 理賠文件:
| |
| 項次 |
理賠所需文件 |
體傷 |
殘廢 |
死亡 |
說明 |
| 1 |
出險通知書正本 ( 範本下載) |
V |
V |
V |
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並蓋章 |
| 2 |
和解書正本 |
V |
V |
V |
請求權人(受僱人)與被保險人均需蓋章 |
| 3 |
和解金之給付證明 |
V |
V |
V |
(1)支票影本或給付收據(2)若無,保險賠款應由被保險人授權給付請求權人(受僱人) |
| 4 |
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V |
V |
V |
|
| 5 |
傷者健保卡影本 |
V |
V |
|
|
| 6 |
傷者醫療單據正本 |
V |
V |
V |
(1)近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
(2)若僱主未替員工投保勞保,可提供其他僱傭關係之證明文件 |
| 7 |
診斷書正本 |
V |
V |
V |
請傷者勿至國術館就醫,殘廢者需提供醫院複診之診斷書 |
| 8 |
A.勞工保險(傷病/殘廢)診斷書
B.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C.勞工保險現金給付收據 |
V |
V |
V |
(1)僱主未替員工投保勞保者,不需提供第10項
(2)住院三日以上才需提供第B項
(3)死亡者僅需提供第C項 |
| 9 |
驗屍報告及死亡證明 |
|
|
V |
|
| 10 |
除籍之戶籍謄本 |
|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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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勞檢所報告 |
V |
V |
V |
若發生「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之職業災害項目者,請被保險人提供之 |
| 12 |
其他文件視案情需要另行提供之,如: 賠款同意書(正本)、指定受款人通知書(正本)、外勞護照及居留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工程(承攬)合約、警方報案證明、事故現場照片、匯款申請書、公證報告等 |
V |
V |
V |
案情重大或責任難以釐清時,本公司將委請公證人調查事實經過,並出具「公證報告 」 |
二、理賠程序: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所指定之國內外代理人。
-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 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 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僱傭住院臨時替工費用、僱傭運送費用補償 (外勞適用)、僱傭曠職臨時替工費用(外勞適用)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 理賠申請書 (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 通知警察局、當地縣市政府或勞工委員會職訓局之陳報函影本
- 曠職僱傭名冊影本
- 招募許可函影本
- 相關費用單據
- 僱傭契約影本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三、付款方式:
- 櫃台領款:請被保險人於接獲本公司財務部通知後,攜帶與和解書上所蓋之公司大小章前來領取賠款支票。
- 郵寄: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支票郵寄至被保險人所載之地址,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而掛號郵資NT$25.將於理賠金額中扣除。
- 匯款:本公司財務部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但需事先填寫本公司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賠款滿意書及收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後寄回本公司理賠部門。
- 賠款賠付前,請被保險人繳清本保單之所有保費,以利付款作業之進行。
本公司理賠部門聯絡資料:
-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56號10樓
- 電話: (02)2731-6300
- 傳真: (02)277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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