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保險理賠文件
蘇黎世產物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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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後請郵寄或傳真至本公司。
- 公司名稱: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
- 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56號10樓
- 聯絡電話:(02) 2731-6300
- 理賠傳真:(02) 2778-2915
全櫃運送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如報關行、工廠倉庫管理員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櫃場貨提貨或收貨時對貨櫃之檢查
- 檢查貨櫃封條是否完整,有無被破壞痕跡,封條號碼是否與提單(Bill of Lading)所載相符。
- 檢查貨櫃外觀有無損壞或鏽蝕,如:貨櫃外觀是否有破洞或滲水現象。
- 貨櫃是否曾經過海關抽驗。
二.在工廠(倉庫)開櫃時發現損失之處理
- 開櫃或收貨時,應要求貨車司機或貨櫃場人員會同檢查,若發現貨物短少、破損或水濕時,應於提貨收據上加註損失狀況,並保留現場,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本公司收到通知後,視損失情況,委託公證或逕派員處理。
- 若貨物拆箱清點後,才發現損失,請先拍照存證(附有日期之照片數張),並保留受損貨物及包裝,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提貨後發現損失,應於三日內向船公司發出險通知(NOTICE OF LOSS)索賠,並要求船公司委派代表會同公證,以保留索賠權利(依海商法56條規定,毀損滅失不顯著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及承攬運送人,否則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貨櫃如有破損情形,可委請報關行向貨櫃場人員索取有註記貨櫃破損情形之貨櫃交替驗收單 (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簡稱 EIR )。
- 請先傳真提單、保險單、發票、裝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供本公司及公證人員參考,以便建檔。
併櫃運送
一.在貨櫃場(CFS)提貨時對貨物之檢查
貨物如有以下異常情形,應委請報關行人員或領貨司機立即向船公司或貨櫃場人員索取有註記貨物破損情形之損失證明文件:船公司或貨櫃場(需會同運送人簽章)簽發之輪船事故證明單(Damage Report)、件數短少之短卸證明(Short-landing Certificate)或未送達(Non-delivery)證明文件。同時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貨物外包裝是否完好(如:打包帶是否有鬆脫、PE膜是否有破裂)。
- 上下封口膠帶有無被重封(如:是否為原廠之封裝膠帶,有無被重封透明膠帶)。
- 重量有無異常(內箱是否未裝滿,是否有碎片、雜音)。
- 箱(棧板)數量是否正確(尤其是提單上只註記pallet or skid之數量,未記載詳細之箱數時)。
- 碰撞指示器是否變色(索取樣證明)。
- 貨物是否有驗關(驗關者請注意是否有取樣條,外箱有無重封報關行之封裝膠帶)。
二.在工廠(倉庫)卸貨發現損失時,權利之維護及損害通知
- 被保險人在收貨時,應要求貨車司機會同檢查,若發現貨物短少、破損或水濕時,應要求對方說明後在提貨收據上加註損失狀況,並保留現場,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本公司收到通知後,視損失情況委託公證或逕行派員處理。
- 若貨物拆箱清點後,才發現損失,請先拍照存證(附有日期之照片數張),並保留受損貨物及包裝,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在提貨或收貨發現損失情形時,應於三日內向船公司發出險通知(NOTICE OF LOSS)索賠,並要求船公司委派代表會同公證,以保留索賠權利(依海商法56條規定,毀損滅失不顯著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及承攬運送人,否則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請先傳真海運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相關文件,供本公司及公證人員參考,以便建檔處理,謝謝。
空運運送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如報關行、工廠倉庫管理員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航空貨運站(AIR CARGO TERMINAL)提貨時對貨物之檢查
貨物如有以下異常情形,應委請報關行人員立即向航空公司或航空貨運站索取相關損失證明文件:航空公司或航空貨運站(AIR CARGO TERMINAL)簽發之異常報告表(Inbound Cargo Irregularity Report)、件數短少之短卸證明(Short-landing Certificate)或未送達(Non-delivery)證明文件。同時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貨物外包裝是否完好(如:打包帶是否有鬆脫、PE膜是否有破裂)。
- 上下封口膠帶有否重封(如:是否為原廠之封裝膠帶,有無被重封透明膠帶)。
- 重量有無異常(內箱是否未裝滿,是否有碎片、雜音)。
- 箱(棧板)數是否正確(尤其是提單上只註記pallet or skid之數量,未記載詳細之箱數時)。
- 碰撞指示器是否變色(索取樣證明)。
- 貨物是否有驗關(驗關者請注意是否有取樣條,外箱有無重封報關行之封裝膠帶)。
二.在工廠(倉庫)卸貨發現損失時,權利之維護及損害通知
- 被保險人在收貨時,應要求貨車司機會同檢查,若發現貨物短少、破損或水濕時,應要求對方說明後在提貨收據上加註損失狀況,並保留現場,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本公司收到通知後,視損失情況委託公證或逕行派員處理。
- 若貨物拆箱清點後,才發現損失,請先拍照存證(附有日期之照片數張),並保留受損貨物及包裝,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在提貨或收貨發現損失情形時,應於三日內向航空公司及承攬運送人發出險通知(NOTICE OF LOSS)索賠,並要求航空公司委派代表會同公證,以保留索賠權利。
- 請先傳真空運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或進口報單等相關文件,供本公司及公證人員參考,以便建檔處理,謝謝。
賠款給付
- 請備妥索賠文件後,寄至「105 台北市敦化北路56號10樓 理賠技術部」,經審核後確定損失在承保範圍內,本公司當依規定儘速付款
蘇黎世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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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黎世產物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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