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
1. 何謂「自負額」?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
「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然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目前,汽車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均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外,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較高自負額。自負額愈高,保費相對降低。
2. 將車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毀損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二條之規定,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即為附加被保險人,亦即被視為被保險人,故當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壞時,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任。
但是車體損失險方面,雖然現行之條款已經把列名被保險人之血親四親等及姻親三親等列為附加被保險人,然而一般之朋友仍不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因此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時,保險公司雖仍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仍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3. 駕車不慎與他車發生擦撞,可以先行私下和解,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依照現行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五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遇有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的時候,被保險人應該立即請當地的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在五天以內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的資料、證人有關資料及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經由憲警單位處理,保險公司可以藉此瞭解肇事的情形以及責任的歸屬,從而認定其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逕行與對方私下和解,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故難以理賠。
再者,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為賠償範圍。但被保險人是不是應該負賠償責任,有賴憲警單位的處理為依據;如果被保險人很快的逕行私下和解,這時責任的歸屬認定上就會大受影響。
4. 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是否一定要有警方處理,保險公司才會予以理賠嗎?
根據現行自用汽車共同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從本條文可明確的看出,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警察機關處理。
不過,由於汽車險之出險頻率相當高,且有時事故無法即時要求警方到現場處理,或事故地點係發生在屬非道路範圍內而遭警方婉拒受理時,除保單條款明定須經憲警處理之規定外,保險公司將會依當事人提供之相關資料(如現場照片、車輛受損照…等)進行車輛受損處的比對與訪談查證,經確認無道德危險存在後,仍會予以理賠。惟對於重大車禍或有人員受傷之車禍案件,由於牽涉到肇事者及責任的問題,因此若能透過具有公信力之警方記錄作為肇責與理賠之研判依據,則能減少理賠後續處理的紛爭。
5. 強制機車險要如何投保?
強制機車保險需依原保險單到期日(同行照到期日)續保一年或兩年,保期可選擇一年期或二年期,保費依輕、重型不同;另為加強保障,可加保任意責任險及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