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1.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障範圍有哪些?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障範圍依險種說明如下:
一、『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所承保的危險事故包括:
(1) 火災
(2) 爆炸
(3) 閃電雷擊
(4) 航空器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除上述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損失之外,亦包含了下列費用的補償:
(1)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需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2) 臨時住宿費用:指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日最高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但僅投保動產者不予補償。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的危險事故包括: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除上述危險事故發生後所致之承保損失之外,另行就每一住宅建築物,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
2. 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物中所謂「建築物」、「住宅建築物」,其承保範圍如何?
本保險契約所謂「建築物」係指: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的標的物乃指「住宅建築物」,其係指建築物本體,不包括動產及裝潢。
3. 何謂承保損失?
所謂『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的全損,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他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前述的全損係指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或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4. 原長期住宅火險保單,如發生地震導致建築物不堪居住須拆除重建時是否有理賠?
長期住宅火險無『自動』承保『地震基本險』,必須另外附加購買,否則發生地震導致建築物不堪居住須拆除重建時,無法獲得理賠。
5. 如已有其他保險公司之長期火險保單,是否可單獨購買地震基本險保單?
因其長期火險保單非為本公司之保單,如欲投保地震險時,則可選擇投保"蘇黎地震保險",其內容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