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視窗
 

未滿14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個人累計總保額不可超過200萬元哦!

親愛的安麗夥伴,您好:

為保護兒童及避免道德危險,所以法令92.10.01 台財保字第0920751421號規定,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或傷害保險契約(含旅行平安保險)或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之累計總金額合計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因此,若經本公司查核被保險人未滿14足歲,且其在各家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額已累計超過200萬元,本公司不得承保將予以退件,已收取的保費,會無息退還。